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局在收到关于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后,应于三个自然日内做出相应决定。若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持有异议,则需依法向申请人做出通知并详细阐述反对原因。因此,针对
取保候审的申请,应在提交申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获得相关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