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若意图将
盗窃行为构成
犯罪的罪犯予以
缓期执行,务必达到如下五点要求:1.应根据罪犯在盗窃案件中所涉数额及情节,审判机关可适用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这两种
刑罚中的任意一种作为其实际服刑之期;2.罪犯涉及盗窃案件的情节与性质需相对轻微;3.罪犯必须展现出诚挚的悔悟之心,也即所谓的“有悔罪表现”;4.罪犯在未来的生活中不应存在再次实施
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审判机关在考虑是否对罪犯进行缓期执行时,必须充分评估缓期执行对罪犯所在社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确保不会对社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若罪犯能够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那么审判机关便有权对其作出缓期执行的判决。此外,对于
未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正在怀孕期间的女性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审判机关亦应考虑对其适用缓期执行。然而,即便罪犯获得了缓期执行的判决,其所应承担的
附加刑罚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