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自收到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日起,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因此,对于
取保候审的申请,各级相关机构应于其受理后的三日内予以答复。若决定不批准该变更强制措施,则须将此决定通知申请者,同时详尽阐述拒绝的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