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明文规定,对于具备确凿
证据表明存在
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
徒刑或更高等级
刑罚的
犯罪嫌犯或者被告人,如借助于取保候审措施并无法有效确保他们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话,应当依法采取
逮捕措施进行进一步处理。例如,在
盗窃电动车这一类案件中,若
犯罪嫌疑人身处其中,并且已有充分证据证实其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面临着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更高等级刑罚的风险,同时满足上文中所列示的任何一种社会危险性情况,那么在经过
刑事拘留程序之后,依照案情的实际状况,他们极有可能被转为逮捕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