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在实施
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如发现有可能用于证实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类财物及文件,应立即予以查封和扣押。这就意味着,若在刑事拘留阶段,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所拥有的车辆与案件存在关联性,并且这些车辆能够作为
证据来证明其有罪或无罪,那么这些车辆将有可能被依法查封和扣押。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对所有类型的车辆都进行查封和扣押。实际上,是否采取扣押措施,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对于涉案车辆与案件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的判断。如果经过调查后发现涉案车辆与案件无关,那么公安机关便不能对其进行查封和扣押。因此,关于是否要没收车辆的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安机关作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
调换或者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