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获准采取此种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一条所规定之条款。详细地说,这些人员必须做到:首先,未经负责执行该措施的执法机构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地区;其次,若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相关执行机构进行报告;再次,在接到
传唤时,应立即出庭接受询问;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提供
证言,亦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除此之外,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构保管。倘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违反了上述规定,且已经缴纳了
保证金,那么执法机构将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
担保人,或者实施
监视居住、甚至
逮捕。若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
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