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单位自接到
变更强制措施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依法于作出最终决定。因此,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最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若结果为不许可,应向申请者予以明确告知并详细阐明其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