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被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必须严格遵循诸多规定,其中囊括未经执行机构书面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实施监视居住的具体场所等等。一旦醉酒后驾驶行为的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裁定,也就是被赋予监视居住资格,那么相应地他们亦须恪守这些基本要求。据此分析,在
取保候审期间,涉案人员有可能会受到一定强度的监管,以确保其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敬畏和遵守。若犯罪嫌疑人为打破监视居住规则,而且情节达到了严重地步,那么执行机构有权对其实施
逮捕处理,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可先期将其进行
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涉及醉酒后驾驶而获准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无疑将会面临严格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