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犯罪嫌疑人身处
取保候审期间,却未经执行机关许可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级行政区域;或是在接到司法
传唤时未能按时出庭应诉,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执行机关有权对其收取的部分或全部
保证金进行冻结、归属,并视
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其作出书面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及
担保人,亦或是采取
监视居住、
逮捕等
强制措施。若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违反相关规定,且有必要对其实施逮捕,则可依法对其先行实施
拘留。故而,如在
听证会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身处逃脱状态,
从业人员应立即与其所属执行机关取得联系,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执行机关相应的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