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文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对于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的真实性及相关
证据的充足性均确切无疑地予以确认,且依法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时,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决定
提起公诉,并把指控内容向审理该案件的人
民法院呈报。这就意味着,即便犯罪嫌疑人未依法取得
保释,但只要满足了提起公诉所需的法定要件,依照法律程序便可行使
公诉权,将相关信息
递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所以,未采取保释措施,并不会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产生任何实质性的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
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
主刑、
附加刑、是否适用
缓刑等提出
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