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在涉及经济活动的交往过程中,如若违背相关国家规定,收取各类抬头不同但实质上为
回扣、手续费的款项,并将其据为己有的行为,应以
受贿罪论处。因此可以明确,回收扣的确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