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二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教唆他人进行
犯罪行为的主体,应当依照其在
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程度,给予相应的惩处措施。若被教唆者最终并未实施所教唆的特定罪行,那么对教唆者本人则可适度地减轻或免除惩罚。在此类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中,假如有任何人士对其他人进行了教唆行为,主张此类教唆者应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来确定其应受的
刑事责任以及
量刑标准。倘若被教唆者最终未能实施强奸行为,那么教唆者或许能够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然而,具体的定罪与
量刑,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详细情节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
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
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