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释放已被
逮捕的人员,或者是更改逮捕措施的权限过程中,必须主动地向原授权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予以通报。换言之,若是公安机关通过决议对于已经实施逮捕的
犯罪嫌疑者或是被告人适用
取保候审这样的非
羁押措施,也需要按照上述同一的法律程序,主动的通知到原先认可的人民检察院。据此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当公安机关决定实施取保候审这类措施时,理应及时地通知到相关的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的亲属,以便他们能够充分了解状况并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相应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