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共同犯罪中所涉及到的
从犯,即为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辅助性角色的
犯罪分子。在
贪污贿赂等
罪名中,若存在共同犯罪现象时,对于在共同
贪污行为中扮演次要或辅助性角色的犯罪分子,则可将其划定为从犯。举例来说,倘若某位身负
公职的人员在
行贿活动期间,仅限于协助他人进行贿赂款项的转移,而并未直接参与相关贿赂决策或积极索贿的话,该行为
当事人有望被判定为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从犯应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因此,在贪污贿赂等罪名中,确实存在从犯的可能性,至于是否将某人判定为从犯,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均需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情节,由法院依法律程序作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