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在执行
拘留行动之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向
当事人出示相关
拘留证明文件,并须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的最短时间内,即将
被拘留者送交至当地监管场所予以
羁押,且此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除非在无法通知到被拘留者
家属或者其涉嫌参与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下,为了避免对案件侦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否则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因此,若
刑事拘留并非由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且不存在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的特殊情况,那么在拘留之后,公安部门就应该及时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然而,如果出现了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公安部门可能无法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