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若有人在决定
追诉期之内再度
触犯法律实施罪行,其原
犯罪的追逐期限将会自其犯下此新的罪行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这就意味着,倘若有某人因为涉嫌
盗窃而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随后在决定追诉期内再次实施
犯罪行为,那么他原先所涉及的盗窃罪的追逐期限将会自此次新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为了更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盗窃罪的追逐期限究竟是多长时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对于盗窃罪的追逐期限,如果该罪行的
刑罚属于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则追逐期限为五年;若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则追逐期限为二十年。如果盗窃罪的刑罚落在五年以下,那么追逐期限就是五年;反之,如果刑罚在十年以上,那么追逐期限就是二十年。因此,如果有某人因为涉嫌盗窃而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随后在决定追诉期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原先所涉及的盗窃罪的追逐期限将会自此次新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至于具体的追逐期限,则需根据新犯罪的刑罚来进行确定,如果新犯罪的刑罚落在五年以下,追逐期限就是五年;反之,如果刑罚在十年以上,追逐期限就是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