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实施
拘留措施后,必须要迅速地将其送往指定的看守所进行关押,且最晚不能超过24小时。然而,若存在无法进行通知或者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并且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开展时,则应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向
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通知。因此,若此案并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且无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况出现,那么被拘留者通常可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被送往看守所关押,而其亲属也可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探望。但如遇其他特殊情况,或许需要更长的时间等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