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
猥亵罪属于典型的
公诉案件范畴,并不适宜采用
自诉程序进行裁决。自诉程序仅适用于属于法定情形的
案件类型,例如所谓“法定告诉才处理”的特殊情况;同时,亦用于那些具有明确
证据证明涉案情节轻微的
刑事案件及
被害人能够提供切实证据表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告人,且被告人已构成相应的
刑事犯罪,然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能行使
追责职能导致未能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按照自诉程序进行审理。强制猥亵罪作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犯罪行为,应由专门负责
立案调查的公安机关
全权负责,然后交由具有检察职权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公诉,即必应用公诉程序加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