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案件审理时,
申请取保候审并不会自动引发审理过程的中断。取保候审,是法院对涉嫌犯下罪行的
当事人采取的一项法律程序上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此类人员逃避司法机构调查及审判活动,从而确保
刑事诉讼正常有序地进行。通常而言,
司法机关会于刑事诉讼的较早阶段,例如侦查环节或
审查起诉阶段,来决定如何采纳这种措施。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相关规定,审理过程中止的具体情形包括: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席庭审、被告人试图潜逃、
自诉人无法出席庭审且未能委托
代理人出席以及基于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等。然而,这些情况并没有直接联系到取保候审行为。除非是在实施了取保候审之后,被告人因为以上列举的某些原因无法出席庭审或者逃离司法执法机构
管辖范围内的监管,才有可能导致审理过程的中止。因此,除了上面述及的这些特殊情况之外,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审理过程的暂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
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
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
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