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实际执行
逮捕嫌疑人之时,应当在执行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其
家属关于嫌疑人被拘捕的事实。但是,若出现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下,向家属发出通知可能会对调查行动造成阻碍的情况时,可以暂时不进行通知。换言之,在原则上,
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必须要告知家属相关情况,除非是遇到了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