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9条之明文规定,向法庭
递交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请求同时寻找适当的保
证人,确保所寻求的保证人须符合特殊的基本准入条件:一是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二是具备充分的契约责任能力;三是享有完整的
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四是拥有稳定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这就意味着在挑选保证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确保所选定的保证人完全符合所有的必备条件,以期获得法院的批准,使其
保证具有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