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当公检法三机关接收到关于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时,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若对该申请持否定态度,则需向申请人进行详细告知,同时阐明其不予批准的具体原因。因此,检察机关在接到
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也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