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拘禁之一种形制,属于公安机关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所采用的一项暂时性的强制手段,旨在确保侦查工作得以顺畅进行,针对的是那些已被视为
现行犯罪者或重大
犯罪嫌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实施先行
拘留,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正在筹备
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发现的嫌疑人;以及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的。拘留作为一种
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或者继续从事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