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在应当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上存在不应逮捕的情形,或是已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做出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的决策,亦或是将案件退回到侦查部门进行重新侦查。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处
羁押状态,其所涉案件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调查处理,那么应当给予释放;若需继续调查核实或审判,则可采用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方式进行。所以说,当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再适宜继续羁押时,应当依法做出释放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
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