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已获取
保释待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均须严格遵守诸多限制条件,其中包括严禁擅
自离境或离开其所在的城市及县城地区;必须响应警方随时
传唤,及时到案接受调查;以及禁止干扰
证人作证等。此外,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被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遵守特定的附加规定,例如不得擅自进入特定场所,或者与特定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等。尽管此项
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必须向法院报告,然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取保候审者的行为进行严密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尽管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取保候审必须通知法院,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法院通常会通过审查被取保候审者的遵守情况以确保法律规定得到切实履行。总而言之,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必须通知法院,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通过审查被取保候审者的遵守情况以确保法律规定得到切实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