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威胁并未必然触犯
寻衅滋事罪行,其关键在于该种威胁之行为能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成规的相关要求与规定。若这类威胁行为仅是指向特定个体,且并未达到"恶劣程度"或"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境地,则该类行为便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行。然而,倘若威胁行为表现得随意而为,无缘无故,且情节恶劣,抑或是在公共场合挑起纷争,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失序,那么此类行为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行。至于具体是否构成
犯罪,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最终由法院依据法律
法规做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