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在侦探人员依法对某人实施
逮捕行动之后,其家人或者
辩护律师均有权通过申请程序请求进行
羁押外候审,以期保障嫌疑犯、被告人人权与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警方或检方经审查认为该申请满足相应法律条件时,便可依法批准进行羁押外候审。而负责审批羁押外候审申请的相关机构应在被羁押者获释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做出最终决定,并将决定书副本分别送达被羁押者本人以及执行机构。被羁押者在收到决定书后,也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接受羁押外候审的明确答复,并在决定书上签署自己的姓名或注明拒绝接受羁押外候审的具体原因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
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