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我国公安机关在进行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
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侦查工作、销毁关键
证据或者继续实施
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执行拘捕行动时,公安机关必须向
被拘留人员出具经检察院批准的
拘留令,并在拘禁后者二十四小时内通报其亲属,除非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下,为避免妨碍案件调查而需要保密。一旦实施了拘留,被拘留人士应立即移交至监狱监管部门予以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