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一条的具体规定,具有
绑架性质的
犯罪行为理应归属于此条款内容所提及的“有组织性的
暴力性犯罪范畴”。对于此类犯罪行为,若法院判决
犯罪嫌疑人获刑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者,皆不得予以
假释。因此,通常情况下,涉及到绑架案件的被告人是不能获得假释机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