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安部门采取
拘留措施的当时,必须即刻将涉案人员依法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拘禁,紧急情况下不允许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延迟。据此,在依法作出
刑事拘留决定之后,最迟应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