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即便是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遭到了剥夺——被实施了
逮捕,人民检察院仍旧有责任而且必须对其“是否应该继续被关押”这一问题进行严密的审查。若检察院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不再需要继续对
当事人进行
羁押时,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释放该人员或者变更其
强制措施的建议。而相关部门也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建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
书面形式告知检察院。因此,
批准逮捕与否并非仅仅取决于
拘留期限的长短,而是要由检察院进行全面的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