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凡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情况下,必须在收拘后的24小时内立刻将涉案人员送往看守所进行
羁押,此乃法律所定的最晚时限,即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这意味着,在
基本原则中,
刑事拘留应于专门的看守所内实施,而非在性质不同的拘留所执行。看守所是专为关押已被依法
逮捕或者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设立的场所,而拘留所则主要用于对违反
行政法规或者
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短期拘留
处罚。因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刑事拘留不应在拘留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