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
逮捕后,检察机构须对其持续
羁押的必要性进行严格的审查。若人民检察院认定无必要继续实施羁押,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提出释放该人员或变更羁押方式的建议。相关部门有责任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以
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若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或
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相关部门必须在十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将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检察院。这就意味着,从逮捕至可能的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整个流程需在十日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