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对人员实施
拘留之后,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开展审讯工作。若经查明未能达到对其实施拘留的必要条件,则需立即将其释放,同时向
被拘留者
当事人发出解除拘留的书面证明文件。然而,该条规定并未明示在整个
刑事拘留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发挥何种作用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和义务。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出,根据此一条款的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并不亲身参与到刑事拘留的决策或者实施环节之中。倘若要深入分析探讨在刑事拘留事务中,人民检察院所扮演的角色、职能及责任,可能需要参阅其他相关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