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被批准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其中包含了不得毁灭、编造
证据或进行
串供等重要内容。然而,此项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是否允许对车辆进行扣押。然而,从该条款的主旨精神来看,若车辆被用于毁灭、编造证据,或者与串供行为存在关联,那么
执行机构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对车辆实施扣押。另外,倘若车辆属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
私人财产,并且他们在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执行机构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对车辆进行扣押。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时可以对车辆进行扣押,但是在特定情形之下,执行机构仍有权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自主决定是否需要扣押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