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如约向
购房者交房,则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而在经过合法有效地催促后,倘若三个月的
宽限期限过后仍未能顺利收到房产,那么购房者便有权依法解除之前订立的
房屋买卖合同,并有权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根据我国现行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约定,确保所交付的商品房均已达到可供使用的标准。若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及时通知购房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