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二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若
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以其职权为他人所用,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则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处以
罚金。当涉案金额达到并超过"
数额较大”的法定界限时,对于价值达十万元的
职务侵占行为,审判机关有可能做出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加
处罚金的判决决定。司法实践中的具体
量刑标准往往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主审法官的个人判断等多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