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关于取保候审措施的执行事宜,一般而言交由公安机关
全权负责;另一方面,
执行局作为法院内部设立的专门单位,其首要职责便是按照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以及裁定实施
强制执行行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六条案件,公安机关在决定释放已被捕的人员或是变更原有之
羁押措施期间,须依照法律固定,尽职尽责地通知原来的
逮捕权限之人民检察院。换言之,倘若公安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便应立刻施行相应措施,并通告检察院知晓相关事宜。因而从理论构成来看,一经公安机关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理应立即获得释放,且此过程在公安机关作出决议后应立即实施。然而,在实操过程中,实际执行时间受到众多因素影响,例如审批环节、通告过程、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配合度等诸多考量因素,所有这些均有可能对取保候审实施过程产生干扰,导致最终的执行效率大打折扣。所以综合来看,尽管取保候审的
执行程序自公安机关作出生效决定之时便应立即进入实操阶段,但是由于各种具体情况的不同,实际的
执行期限或许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