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
取保候审批准之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所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涉及诸多方面,如不得擅
自离境出走以免远离原居地;一旦更换居住地点、改变职业或者通讯方式,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接到
传唤应尽快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有任何拖延;不得对
证人的
证言进行干扰,也不能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口供等等。若违反以上任何一项规定,都将面临
保证金被部分或全部没收的风险,同时还可能需要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
担保人、接受
监视居住甚至是被
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在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在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重返家庭生活。至于具体何时能够回家,则要视其遵守规定的程度以及
执行机构的评估结果而定。如果能严格遵守规定,通常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便可重返家庭,但是具体的时间表却难以预知,因为这还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推进进度。反之,若违反了规定,就可能会招致相应的
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