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针对“强制猥亵、
侮辱罪”这类
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被视为公共
诉讼案件范畴,由公安机关作为主要调查取证机构展开侦查工作,并由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人员提出
公诉指控。在这个条文的表述中,我们并没有找到关于
自诉方式的明确说明。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框架,对于“强制猥亵、侮辱罪”这一类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并不适用于自诉方式来追究其
刑事责任。若需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法律
追责,则必须遵循公诉程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