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依法
批准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具有对其继续
羁押必要性的严谨审查义务和责任。这就意味着,一旦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那么检察院必须承担起对是否有必要继续采用本项措施进行审慎评估的职责。倘若检察院经过全面分析后认为并无必要继续羁押,此时应当提出公正合理的建议以释放或者更换强制性措施来替代这一做法。有关权力机构应当在收到具体处理事宜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及时采取有效行动并将相应信息反馈给人民检察院。因此,针对涉嫌构成交通
肇事罪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依法批准逮捕之后,检察院必须在十个法定工作日之内展开严谨的必要性审查工作。一旦经过审查得出结论并不需要持续实施羁押限制,那有关权力机构将会在法律规定的十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检察院,此种处理形式可能涉及到释放或更替
强制措施等多种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