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
司法机关在收到关于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后,有义务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因此,被采取取保候审等
羁押性较轻但仍需依法保障其必要权利之措施之人,其申请理应能在这规定时间内获得政策上的回应。若不能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之请求表示同意者,有义务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受到拒绝原因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