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法律体系中,收赃行为本身暂不直接构成为
盗窃罪行,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倘若明知是他人
涉嫌犯罪所获取的收益及相关物品,却仍旧进行
窝藏、转移、购买、
代理销售乃至采取其他一切方法来遮掩或隐匿的情况,那么就会构成涉嫌掩饰、隐藏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该类
犯罪行为,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是
管制,并且同时附加
财产刑罚 —— 罚款,若是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处以三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样需并
处罚款。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假如有人明知道其收购的物品是盗窃所得的
赃物,那么这种举动无疑涉及到了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
违法行为,并将以涉嫌构成该
罪名受到
法律制裁。具体的判决结果将会根据案情的具体情节做出决断,尤其要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涉案的金额大小以及犯罪行为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等方面。若
情节严重到需要
量刑的地步,
当事人或许会面临三年以上但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