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必需要强制罪犯前往监狱服刑。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被实施取保候审的嫌疑犯及被告者务必恪守相关法律规范,例如不可擅
自离开所在市、县的范围,需按期归案受审,且不可妨害
证人出庭作证等等。若有
违规行为,则可能面临
保证金被没收,甚至更严厉的
刑罚裁决。取保候审的初衷在于确保嫌疑犯与被告者在审判过程中不会规避或逃跑,以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须将涉案人员送往监狱服刑,而是基于案件具体情节及法律条款,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