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
刑事拘留阶段,被正式采取
强制措施的
当事人应被送往当地看守所予以
羁押。在此过程中,
被拘留者将不可避免地面对侦查机构的详细调查盘问,全力配合以获取最终真相。同时,他们享有相关法律的援助权,可以与外界进行交流沟通,并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向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而看守所内部的管理规定及生活安排亦会对被拘留者的日常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然而具体的活动内容则需参照看守所的规章制度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