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取保候审资格之后,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所有条款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县城、必须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个人地址变更情况、务必准时前往需要出庭的场所、不得故意干扰其他
证人提供
证言的过程、严禁销毁、篡改或者
伪造任何
证据、严禁在
取保候审期间与他人进行串通等行为。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之情事发生,其
取保候审保证金可能面临被没收的风险,同时需重新缴纳
保证金或
由他人担任保证人,甚至可能会面临
监视居住或者
司法拘留直至正式
逮捕。因此,每位被取保候审的人士都应严肃对待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避免因违规而遭受更严重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