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强奸罪的
追诉时效期限乃是基于其法定最高刑而定。倘若强奸罪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等同于低于五年
有期徒刑,那么此类型案件的
追诉时效则应设置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在五年至十年之间,追诉时效便设定为十年;若法定最高刑在十年以上,追诉时效则调整为十五年;至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者,追诉时效则设定为二十年。若超过了上述追诉时效期限,通常情况下将不再进行追诉。然而,若在超过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相关案件进行追诉,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核准。因此,强奸罪确实存在着
起诉期限,具体期限应按照上述法律条款中所明确的标准来确定。若超过了这一期限,通常情况下将不再进行追诉,除非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同意进行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