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传唤及
拘传人员所持续的时间均不应超过十二小时,而对于案情重大且较为复杂的情形,若需采用
拘留或者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那么传唤及拘传的时间亦不可超过二十四小时。鉴于此,一旦被申请
取保候审,如果仍有必要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则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时间范围执行。关于传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这将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侦查工作的需求来灵活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