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一段特定时间内法定最高刑所对应的
追诉期便是
犯罪的
追诉时效期限。对于犯强奸罪的情形而言,法定的最高刑为
死刑,其追诉时效期限因此被设置为了二十年。如若在过去的六年间有关部门并未对该罪行进行过追诉,那么针对强奸罪的追诉是否仍具有可行性,便需考虑是否已经超出了追诉时效期限。若已超过二十年的追诉时效期限,则原则上将不再予以追诉。然而,若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继续追诉,则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核准追诉。在实践操作中,能否成功找到相关
证据,主要取决于具体案情。倘若在犯罪发生后能够及时地收集与保全相关证据,那么在六年后的追诉过程中,这些证据或许依然具备有效性。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出现遗失或者不完整的情况,这无疑将会对追诉的可能性产生影响。因此,能否找到证据,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其中包括证据的保存状态、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能够支撑指控等诸多因素。只要证据确实存在并且足以支持对强奸罪的指控,那么从理论上来讲,追诉的可能性仍然是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