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申请取保候审权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据案件实际状况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予以实施。这就明确地指出,在取保候审方面,其并非必然需要由涉案
当事人亲自提出,而有权由以上三大
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因此,无论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申请,还是由上述司法机关直接作出决定,均为合法有效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